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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赵女士按照家乡风俗,举办了婚礼。由于赵女士单位特殊,对配偶身份进行了一定时间的政审,直到婚礼一年后,二人才办理了结婚登记。举办婚礼后,王先生的父母全款给儿子买了一套房,房产证在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后两个月办了下来,登记在王先生名下。婚后,二人因为感情不和,赵女士最终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以分割房子。对此,按照相关法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办了婚礼后买的房子就是婚后购置,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证在结婚登记后办下来的,属夫妻共同财产
王先生父母全资购房,该房产既不属于王先生也不属于赵女士
王先生父母全资购房,但产权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该房屋属王先生的个人财产
{
"type": "single",
"values": [
"D"
]
}拓展
2021年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