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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拥有( )的股份或者证券,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股份有限公司
外资公司
债券型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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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lues": [
"D"
]
}拓展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5年10月12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A项: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资本为股份所组成的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营利法人。根据《公司法》第78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B项:外资公司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开办的企业,是营利法人,不包括外国的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其具体形式有外商合资和外商独资两种。
C项: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分为股票型上市公司和债权型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