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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乘车时丢失金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丁某从该商店买得该项链,将项链送给女友杨某做生日礼物。杨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项链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胡某。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项链的所有权属于:
张某
丁某
杨某
胡某
{
"type": "single",
"values": [
"C"
]
}拓展
A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318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因此超过法定期限后,该遗失物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因此,国家按照法律规定依法进行拍卖,遗失者无权追究,张某丧失了对金项链的所有权。A项错误。
备注:2021年版《民法典》第318条更新为: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B项:丁某已经将金项链赠与自己的女朋友,丧失了对金项链的所有权。B项错误。
D项:根据2021年版《民法典》第312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胡某从小偷手中购买的项链属于盗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