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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责任的追究,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犯罪嫌疑人关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外国商人保罗在我国领域内犯抢劫罪,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某国公民大卫在搭乘中国飞机时,盗窃他人财物,不能依据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苏某非法侵占顾某的财产,被害人顾某没有起诉,则依法不追究苏某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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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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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犯罪嫌疑人关某自杀身亡后不追究刑事责任。
B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根据1986年我国通过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条例》,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与外交代表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果不是中国公民,享有与外交代表相同的特权和豁免权;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和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外交护照来中国的外交官员;经中国政府同意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其他来中国访问的外国人士。外国商人保罗并没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其犯抢劫罪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D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非法侵占财产的案件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没有起诉便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