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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哪种情形可以在甲、乙之间成立民事法律关系?
甲跟乙口头约定,第二天早上八点甲搭乘乙的车上班,结果乙忘记此事,导致甲错过一单50万元的生意
甲购物时看到乙在扶梯上摔倒,情急之下上前救乙,但乙仍被电梯夹伤
甲在一场赌博中输给乙5万元,现场支付3万元,还有2万元未偿还
甲对乙说,如果乙考上研究生就把自己的劳力士手表赠送给乙,乙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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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ype": "single",
"values": [
"D"
]
}拓展
A项:甲乙约定,甲搭乘乙的车上班,这是一个典型的好意施惠行为。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好意施惠不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况且此好意施惠关系并没有最终形成,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B项:甲看见乙在扶梯上摔倒, 上前去救,只是一个出于本能的帮助,而且最终乙仍被夹伤,甲并没有实际帮上忙,也不成立无因管理。民事法律关系不成立。
C项:《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甲欠乙五万元赌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此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