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仅可选择 1 个选项,选择后会自动切题。
下列情形不构成民法所称“不当得利”的是:
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借用期间私自将相机出租给刘某,收取租金300元
张某在便利店买东西,收银员因疏忽大意错将50元当成10元找零给张某,张某收钱后即刻离开
纪某为使其子能够通过某高校自主招生考试,找到严某“打招呼”,严某因此收取纪某8000元打点费
赵某请周某辅导其复习考试,并约定如及格将赠予周某价值500元的化妆品,考后赵某认为肯定能及格,提前将化妆品送给了周某,但成绩公布后赵某并未及格
{
"type": "single",
"values": [
"D"
]
}拓展
A项:李某借用王某的单反相机,并未取得相机的所有权,其将相机出租给刘某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使自己获益、王某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B项:张某多收取40元钱,自己获益,并使便利店遭受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依据。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
C项:《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严某收取纪某打点费的行为本身触犯了我国刑法,因此不存在法律依据。严某获得利益,纪某受到损失,两者有因果关系。满足四个构成要件,构成不当得利。